在广阔的农村山乡之中,有大量极具地方特色和传统建筑风格的古老村落,它是一个地方或家族发展兴盛的标志,更是广大农民朋友心中那难以忘却的家乡记忆和情感乡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和易地扶贫搬迁步伐的加快,有部分房屋仍作为贫困户生产用房在发挥作用,但还有部分院落老屋不再有人居住,或将被拆除复耕,正面临衰败和消失。其中有一批能反映地域传统文化和建筑风格的老屋、院落对中华文明的传承极具研究价值,如果全部拆除,相当于对有价值历史遗迹的破坏。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因此建议,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中,要加强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老院落和古民居的保护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加强老院落古民居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合理利用,发挥资源效能。科学制定保护标准条件,精准识别对象,确定保护范围。注意把有价值的老院落古民居培育成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重要载体。
二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调整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政策,制定鼓励利用和保护农村老院落古民居的奖励扶持政策。结合镇村组及农户的具体实际,逐步把老院落古民居发展成为农民健康养老产业的有效载体,打造培育乡村民宿,实施挂牌管理。
三要根据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强制拆除,引导贫困户利用原老屋、院落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四要积极促进农村创业就业。大力培育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共享农庄。选择适宜的老院落古民居,支持鼓励农民以房屋入股,可作为农村发展社区工厂、乡村车间、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的基地,有效化解农村扶贫产业发展用地难的矛盾,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撰写人:黄煌(九三学社青川支社副主委、大院回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青川县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