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后评估法规制定
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显示四川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社员翟峰向大会领衔提交了13件代表议案,占整个大会收到的代表依法联名提出26件议案的50%的比例。其中,翟峰领衔提交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条例>的议案》,成为此次大会排序号为第一的一号议案。
翟峰在该议案中说:我们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条例>的议案》的主要理由:第一、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立法方面,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同时提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而我们依法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条例》的议案”,其目的就是为了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就是为了要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就是为了要更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民主立法事项;就是为了要更好地依法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第二、符合新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条款原则规定精神。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和“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原则规定,“立法后评估”因其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写入国家立法法而存在,故对其启动和准备、方案实施、数据采集和综合整理等基本程序,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皆应作出相应的原则规定。故此,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条例》,亦就符合新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原则规定精神。第三、符合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掌握立法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从而促进立法质量提高的终极要求。由于我国及其各地未来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并非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工作,因此作为“二次立法”的立法后评估,理应成为我国及其各地未来立法工作的重心。可喜的是,修改后的新立法法已对此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范,故而有必要借新立法法的深入故此之际,弥补目前我省有关立法后评估实施至今还是一个立法空白之遗憾,以此促使更多公民关注立法,积极参与立法,从而在我省立法机关和社会之间形成更好的良性互动。
翟峰还建议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条例》应依据新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条款原则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十八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并结合四川省地方立法和实施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工作,适时掌握法规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促进立法质量提高,根据本省地方立法和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此外,还应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对本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本条例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评估实施单位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本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活动;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客观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